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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领导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行政、人事、财物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调整说明:
1、划入的职能。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2、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市、县人民政府;将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职能交给市、县人民政府(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当地政府培养市场的各项工作)。
3、转变的职能。市工商局由原来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转变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个体、私营协会(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扶持、引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
4、增加的职能。增加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协调的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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